揚州市江都區華君外國語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揚州市江都區華君外國語學校 。
第二條 本單位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單位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探索社會化居家養老的模式,拓展養老事業的主渠道,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和社會風尚。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揚州市江都區民政局。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揚州市江都區教育局。
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單位的住所是 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龍川路288號。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徐會軍。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的開辦資金: 5550萬元人民幣;
出資者:徐會軍,捐贈出資金額:555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招生區域:適齡兒童、小學畢業生
(二)、辦學層次:小學教育、普通初中教育
(三)、辦學形式:全日制(面授)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單位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董事每屆任期 5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的資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出資人推薦并協商確定;
(二)董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本屆董事會推選產生新一 屆董事;
(三)罷免、增補董事由董事會表決通過;
(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須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罷免和增補董事;
(三)決定重大的業務活動計劃;
(四)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聽取、審議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并對其工作進行檢查;
(八)決定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并或終止等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 1 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
有1/3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如董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的董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應當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專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活動;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監事 1 名。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選中產生。本單位董事及其近親屬、行政負責人及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本單位財務情況;
(三)監督董事會、行政負責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
(四)有權對董事會、行政負責人損害本單位利益的行為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徐 強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單位的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除用于合理的工資薪金、福利支出外,資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單位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單位應及時據實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在進行年度檢查、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未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董事和監事不得從本單位獲取報酬。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單位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通過終止的決議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組一般應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確定的相關負責人、債權人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的順序:
(一)退還應退的服務性收費;
【主要指已經收取但因注銷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服務性收費,但不包括舉辦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會捐贈?!?
(二)支付本單位職工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三)償還本單位債務;
(四)處理剩余財產;
(五)開展清算審計;
(六)撰寫清算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如遇民事訴訟的,由清算小組代表本單位參與民事訴訟。
第三十九條 剩余財產的處理:
(一)優先支付清算工作費用;
(二)辦理稅務注銷、銀行銷戶等手續,結清稅款、利息;
(三)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將剩余財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相似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20 年 10 月 28 日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所有成員(簽字)